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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訂定「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。 【發布日期:2019-06-04】

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原名稱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,前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三十二條,其第十條第四項規定:「第一項虛偽、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、宣傳或廣告之內容、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為維護國人健康、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法律安定性,爰依據上開授權規定,訂定「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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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衛生福利部 公告訂定「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。【發布日期:2019-06-04】

2019-06-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