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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訂定「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。 【發布日期:2019-06-27】

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原名稱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,前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三十二條,其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「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化粧品、標示、宣傳、廣告或化粧品業者,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,並得酌予獎勵。」,第二項規定「前項檢舉獎勵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,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,維護國人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,爰依據上開授權規定,訂定「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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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 公告訂定「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。 【發布日期:2019-06-27】 

2019-06-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