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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「染髮劑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

衛生福利部  令

 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
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71600603號

 

訂定「染髮劑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
附「染髮劑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」

衛生福利部 訂定「染髮劑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【發布日期:2018-04-13】

2018-04-30